一、部门简介
金融证券部主要以银行和证券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基金、期货、信托、不良资产、企业上市/挂牌相关业务、非上市公司投融资业务、公司设立及治理业务、企业并购/重组、融资租赁及担保等金融业务,不断提升和开拓,形成自己独特的专业服务领域,并逐渐打造成为我所对外合作和宣传的品牌。
二、部门组成人员
目前由合伙人叶小玉律师牵头负责。
现有成员为:叶小玉(合伙人)、黄开颜律师(二级合伙人)、李芳云(二级合伙人)
三、部门业务范围
企业上市/挂牌相关业务、非上市公司投融资业务、公司设立及治理业务、
企业并购/重组、企业破产清算、融资租赁、清理不良资产、金融证券纠纷。
(一)银行法律事务
1.银行合规审查:
(1)对风险与合规部负责;
(2)协调经济纠纷,处理诉讼工作;
(3)根据总行相关制度,统筹管理分行法律事务,负责制定法律事务工作计划,各类业务法律文件的审查及上报;
(4)合规管理。审核分行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的合规性。
2.银行诉讼
(1)代表客户与纠纷对方进行磋商、谈判;
(2)参加和解谈判或调解;
(3)提出解决纠纷的风险预测和咨询意见,并设计诉讼、仲裁方案;
(4)就重大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5)代表客户发出律师函(或律师催告函);
(6) 收集、核实、分析、组织证据材料;
(7)起草、制作提起诉讼、仲裁所需的各项法律文件;
(8)出席法庭或仲裁庭,参加事实调查和证据质证,并进行辩论,综合发表律师代理意见。
3.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事务
(1)在诉讼或仲裁前,向未偿还债务的借款人寄送催款通知书;
(2)对可行的诉讼方案进行比较,对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分析和判断,在起诉或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中作出选择。如果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3)在合议庭或者仲裁庭前代理客户;
(4)如果借款人未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促使法庭和指定的评估机构对拍卖的抵押资产启动和/或加速价值评估程序进行以帮助客户更快更有效实现权利等等。
不良资产处置方面除诉讼途径外,还包含一些非诉法律事项,如就涉及政府金融事务方面的相关法律、政策和规章提供法律意见;根据客户的需求和计划,对借款者进行审慎调查,从简单的背景核查到做出详尽报告;提醒客户注意存在的风险并提供可供选择的规避风险的途径(例如,提醒或建议客户在选择贷款担保形式时,如何作出正确选择,如何规避风险等,以求最好的保护客户的利益);草拟、审阅并修订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等等。
(二)证券法律事务
1.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
(2)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3)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4)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5)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6)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
(8)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
(9)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组织制作与证券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文件。
3.证券法律纠纷诉讼代理服务。
(三)融资租赁法律事务
1.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
2.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提供的法律服务:
3.融资租赁项目专项服务:
4.为公司提供对商业伙伴或商业对手的审慎及资信调查服务:
5.代理公司进行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
6.为公司办理对外重大文件签署等事件的律师见证事项;
7.为公司各项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
8.客户委托的其他专项法律事项。
(四)公司破产清算法律事务
1.受托出具企业破产的可行性分析意见;
2.制定符合法律规范的破产预案;
3.准备破产申报材料、组织对破产企业的预审计;
4.接受法院指定或与清算组约定直接作为清算组成员参与破产清算;
5.协助清算组接管破产财产;
6.组织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审计评估;
7.协助清算组清理破产企业债权;
8.组织核证破产企业申报债权;
9.参与组织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
10.组织破产财产变现及破产财产变现后的善后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