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十大案例
经典案例分享 | 当你的财产遭遇恶意查封、冻结时,你会维权吗?
作者:刘灿辉
浏览:281 发布时间:2023/12/18
在涉及财产标的的民事争讼中,启动财产保全程序是原告方的常规操作。但是在某些场景中,原告方甚至会根据诉前财产保全的查封情况,决定是否起诉。个中原由很简单,如果没有保全到足够的财产,即使官司打赢了,也很难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

正是因为有太多的被告吃过不当财产保全的亏,所以今天想和大家谈谈我所的一件诉中财产保全侵权纠纷案件。在这个案件中,我所律师团队成功地为当事人主张了26.8万余元的财产保全赔偿金,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

(为了保护隐私,本文均使用化名,涉案金额做了调整。)

1 基本案情
从2016年到2021年,王小红经历了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二审和再审,再到被以不当得利提起的新诉,最后以诉中财产保全侵权纠纷之诉的二审结束,历时将近6年。

我所的团队是在2017年接下这个案子的,在此之前,王小红已经向基层法院提起对李东风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一审败诉,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之后,王小红找到了我所的律所团队,把打二审的重担交给了我们。

2017年8月4日,王小红收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他们夫妻名下的500万元财产。本来,王小红已经收到了法院的通知,可以前去领取520万元的强制执行款项,结果四天之后,这一纸裁定书下来,法院暂停支付执行款500万元。无奈之下,王小红只能到法院重新办理执行手续,确认新的执行金额20万元。

本来已经可以结案的案子,却因为原案被执行人李东风向省高院申请了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再审,而再次回到诉讼程序。李东风在提起再审的同时,又向基层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了新诉,并申请财产保全500万元。

于是,王小红从原告变成了被告,本来应该拿到的执行款成为了冻结款。这为之后的诉中财产保全侵权责任之诉埋下了伏笔。

2017年11月,基层法院驳回了李东风提起的不当得利之诉的全部诉讼请求,随后,500万元的财产冻结解除。2018年2月2日,王小红收到了500万元执行款,距2017年8月8日,已经过去了近半年。王小红于2019年初向诉中财产保全的裁定法院递交了一纸诉状,将李东风和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东方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提起诉中财产保全侵权责任之诉。

一审于2019年8月29日进行了公开审理。2019年12月10日,一审法院做出判决,要求东方保险公司向王小红赔偿保险金213946.7元。拿到这个判决结果,王小红是基本满意的,可是刘律师团队认为,我方主张的赔偿金额并没有得到法院的完全支持,不认可一审判决书上对资金占用期间的计算方式。

在与王小红商议之后,刘律师团队决定向中院提出上诉。

2021年5月17日,我们收到了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在这份判决书里,我们提出的资金占用期间的计算方式得到了法院100%的支持。二审法院将一审的赔偿保险金由213946.7元变更为268186.67元。

至此,整个案件尘埃落定。

在这场诉中财产保全侵权责任纠纷之诉中,刘律师团队以专业的态度,锲而不舍的精神,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在最大限度内让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实现。

2 案件争议
(一)执行申请人李东风是否存在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财产保全侵权为一般侵权,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因此,能否证明李东风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存在过错,是决定本案胜负的关键点。

东方保险公司在答辩状中写道:“申请保全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该权利是否恰当行使,并不能简单地以其诉讼请求是否得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支持为判断依据,而是应审查申请人申请保全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对于他的这段论述,我所的律师团队表示认同,并做好了充分的答辩准备。

在答辩中,我所的律师团队对李东风不当得利之诉被驳回这件事一带而过,将答辩重点放在对李东风行为目的的推演上,以时间轴为坐标,着力论证了李东风提出再审、不当得利之诉以及提起诉讼财产保全这一系列行为在发生时间上的关联度,结合他本人在两个诉讼均被驳回之后的不作为,合理推断出他在这一系列的操作中存在着明显的主观恶意。

最终,我方对于李东风侵权行为主观构成要件的论证被一审和二审法院均予以采纳。


(二) 因财产保全造成的资金占用期间的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资金占用期间应该从王小红收到第一笔执行款20万元当日开始计算,至收到500万执行款之日止,即从2017年9月13日到2018年2月2日,共计142天。理由是,因为申请保全错误导致王小红无法及时取得民间借贷案件的全部执行款,王小红无法正常使用被冻结的500万元,必然遭受到一定的损失。因此,资金占用期间按照王小红先后两次取得同一案件的执行款之间的差异为准。

针对该点,我所的律师团队在上诉书中提出:一审资金占用期间的认定方式是错误的。我所的律师团队主张资金占用期间应当以法院做出查封裁定之日起计算至上述人实际取得款项之日止。理由是,错误查封,款项冻结,直接导致上诉人无法按照计划偿还银行贷款,由此增加了相应的贷款利息造成无法避免的损失,因此,查封裁定做出之日就是损失开始产生之日。

最终,二审法院认同了我们这一请求,将资金占用期间改为财产保全裁定书作出之日(2017年8月8日)至500万执行款正常执行之日(2018年2月2日)止,共计178天。

3 办案思路
李东风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通过触发新的诉讼程序并以财产保全的方式阻断了借贷纠纷判决结果的正常执行,直接导致了王小红承担计划之外的利息损失,这个损失理应得到赔偿。

在接到财产保全裁定书之后,我所的律师团队就开始着手为后面的赔偿之诉做准备。经过反复推敲之后,我所的律师团队决定以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起诉。

既然是侵权责任损害赔偿之诉,经得起推敲的直接损失证明材料是必须的。我所的律师团队谨慎评估了损失金额,在经原诉民事借贷纠纷确认的借贷利息的基础上,追加了当事人在商业银行的借款利息,因此主张的损失赔偿金额便是这两部分的利息之和。对此,刘律师的团队提供了有效的借款证明文件、银行流水以及利息支付记录,每一笔均清清楚楚。

刘律师认为,在主张损失赔偿金额时,特别要重视损失证明文件之间的关联性和文件本身的真实性,所出示的证明材料一定要经得起多方质证和查验。赔偿金额的计算要有理有据,逻辑清晰,过分浮夸的金额容易引起办案法官的反感,甚者会让办案法官对律师的专业性产生怀疑,以致于多少会影响到他对辩词的采信度。当然,在计算赔偿金额时也不能太保守,令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实现。

4 典型意义
【1】李东风在民事借贷之诉败诉后,在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换个案由重新启动了诉讼程序,有滥用诉讼权利之嫌。一直以来,我国基层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严重紧缺,法官办案压力很大,这种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也让他人卷入了无辜之讼,这种行为必须得到严厉谴责。司法程序是为了匡扶正义,让遭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救济,实不应该成为别有用心之人的手中长矛。

【2】李东风在提起诉讼保全时,保全金额500万,保费仅为3000元。李东风只付出了极低的成本,就转移了诉讼财产保全的赔偿风险,最终保险公司成为背锅侠,承担了远高于保费的赔偿金。诉讼保全责任险自2016年被引入法院后,很快得到普及。值得肯定的是诉讼保全责任险提高了财产保全的效率,但同时也确实为不当财产保全提供了一个避险方式,降低了财产保全中的道德风险成本。因此,保险公司应给予案前合规风险审查足够的重视,不能为了收取保费,弱化承保风险管理。除了要做好保前风险评估之外,还要重视投保单的条文拟制工作,在投保单上要有明确的追偿权保留约定,为不可预见的、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设置好救济路径。

4 总结
在实践中,针对财产保全不当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案子并不多,大多数的被执行人都会选择息事宁人,吃下哑巴亏。在文章的最后,刘律师团队想鼓励大家的是,对于在诉讼中遭受到的原告恶意或重大过失诉讼财产保全,希望大家能够积极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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