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十大案例
经典案例分享 | 口罩机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陈富、谢日康
浏览:266 发布时间:2023/12/18

新冠肺炎疫情初期,口罩成为人们需求最为迫切的防疫物资,口罩机的销售也因此供不应求。
本期十大经典案例分享正是围绕一起口罩机买卖合同纠纷而展开,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的陈富律师与谢日康律师在此案中采取新的案件处理方式,避免按照传统思路进行司法鉴定而可能面临的不利局面,最终为委托人东莞某设备公司争取到仅需要赔偿十万元的结果,从而避免买卖合同被解除及退款和赔偿损失的严重后果。 

1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2日,委托人东莞某设备公司向上海某公司出售4台一拖二口罩生产线设备(以下统称口罩设备),总价款1904000元。上海某公司先派人到东莞某设备公司通过现场投料试产的方式对口罩设备进行验收,后再提走口罩设备。
2020年7月7日,上海某公司起诉委托人,以口罩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稳定性不足、产能低下)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1904000元、赔偿损失1000000元。

在一审阶段,上海某公司曾申请对口罩设备的质量进行司法鉴定,后东莞某设备公司提出鉴定结果无法反映设备本身质量问题,建议改为到现场勘查设备现状并对设备进行调试修复,以判断设备是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使用的法定解除情形。经过庭审中法院与上海某公司沟通,法院组织双方对口罩设备进行现场勘查并调试,经过现场调试,其中1台口罩设备生产口罩的速度为65片/分钟,对于剩余需要另行更换零部件的设备瑕疵问题,东莞某设备公司在勘查后提交了具体调试方案,因上海某公司对调试方案中的调试时间、原料提供等存在异议,因此法院终止调试程序。
一审判决结果为驳回上海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给出的判决理由为:

1、先验收后发货,产能不是隐蔽瑕疵,验收时没有提出异议;

2、口罩设备确认出现故障,但调试后产能有提升,并对其他故障作出调试方案,反映口罩设备不存在完全不能生产的情况;

3、上海某公司已在疫情期间使用口罩设备量产口罩存在收益;

4、上海某公司在疫情缓解后解除合同具有投机性质。


2 案件结果
买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阶段,法院同样采纳陈富律师与谢日康律师的观点及一审现场调试的结果,考虑到中途停机更换零配件影响使用效率,最终仅酌情判决东莞某设备公司向上海某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驳回上海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相比起上海某公司诉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190多万元及赔偿损失100多万元,最后委托人东莞某设备公司只需付出约占合同金额5%的赔偿,从而避免买卖合同被解除,及退机退款和赔偿对方损失,委托人对此结果感到满意。 

3 案件难点

本案难点在于验收方式的约定比较模糊、设备的质量性能不稳定、买方阶段性持续生产这三个因素相互交叉叠织在一起。2020年4月份还是新冠疫情肆虐中华大地之时,国内与口罩相关物资的价格都在一路攀升,疯狂炒作之下良莠不齐的材料也充斥市场,从而导致口罩机的相关配件性能难以持久稳定。


买方2020年4月份购买口罩机属于高位入市,口罩行情在5月份出现断涯式下跌,虽然买方也用该设备生产了一段时间,但行情结束太快买方的投资也未必完全回本,因此也不排除买方借质量问题为名拟解除合同减少损失的可能。但由于双方对于设备验收方式约定并不明确,而且使用过程中确实也出现过停机更换零配件的情况,那么回到诉讼层面申请质量鉴定就几乎是买方唯一的杀手锏。 

4 办案思路<
陈富律师与谢日康律师团队对此提出如下意见拟说服法院不接受质量鉴定申请:“1、设备已经验收合格,理由是出厂前买方已经进行投料试产,满意后才付全款提货。2、买方已经连续使用一个多月时间生产大量产品,按正常速度每台机每分钟产约50个口罩,一天即使只开12小时(其实高峰时几乎每天生产18小时以上),连续生产40天也有100多万个口罩的产能。3、买方反映的质量问题已经通过更换零配件的售后服务解决。4、设备长时间未使用且缺乏维修保养,当前的状态已经并非交付时的状态。”


但由于买方态度坚决,陈富律师与谢日康律师提出折中方案,建议法院派人和双方到现场勘查设备现状,并由卖方对设备进行调试修复,以判断设备是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可以解除合同情形。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经过与上海某公司沟通,法院组织双方到现场勘查并调试其中的两台设备(另两台因零配件缺失暂时不调),发现该两台口罩的产能完全达到合同约定的每分钟50到60片标准。然后东莞某设备公司提交了对四台机的进一步调试方案,后来因上海某公司对调试方案中的调试时间、原料提供等存在异议,最终法院终止调试程序,并根据调试过程中口罩机产能达标、口罩机质量未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等事实,判决驳回上海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5 案件亮点
其一:
就本案件而言,表面上是一起普通的因为设备质量问题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实际上却是疫情爆发的特殊时期里的投机博弈。尤其是正处于疫情下的口罩机买卖,对涉及设备功能性质量争议介绍了团队的代理策略,具有典型性。

其二:
本案中,陈富律师与谢日康律师抓住司法鉴定与现场勘查调试的细微区别,尽可能排除第三方鉴定可能面临的不可控因素,化被动为主动去调试证明设备的质量状态,并且在设备调试效果不佳的前提下,还能为供应商争取提出书面修复调试方案的机会,并反向证明设备的状况已经受非质量因素的影响,更好的维护供应商一方的利益,降低败诉风险,该案例为存在货物功能性质量瑕疵的买卖合同纠纷提供了一个新办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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