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往金来
成功案例:拿着公章,就能代表公司打官司吗?
作者:袁晶、吴良健
浏览:246 发布时间:2023/12/14

一、案情简介
2019年6月,某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谭某,因个人原因向其所在公司借款50万元,经股东会同意后签订借款合同并转账收款。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谭某自行出资为公司购买社保、为公司发放工资等,个人与公司有很多钱账往来。

2022年7月,公司暂停经营,谭某与另外两名股东针对该公司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以及剩余财产分配方案进行了结算,并由三方核对确认。经结算后谭某的50万元借款已全部抵销,且公司仍需向谭某支付款项。

而在结算4天后,另一股东持公章,以公司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谭某返还向公司所借款项50万元并支付利息。

受谭某之托,法制盛邦股权团队成员袁晶律师、吴良健律师代理该案。为充分搜集证据,当天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延期开庭。接受代理后,我们便对公司作为原告主体的程序心存疑虑。经阅卷证实,起诉状中所列该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但未注明法定代表人,且落款处仅盖有公司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据此,即可推断出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当然不具备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程序规范。

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我们分别给立案庭和办案法官递交《代理意见》,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阐述原告是否适格的问题。随后,在原定的开庭时间前,法院便采纳了我方全部的《代理意见》,出具驳回原告起诉的民事裁定书。 

 
二、法院裁定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公司的起诉。

 
三、公章和法定代表人
(一)何为公章?
公章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印章。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二)何为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三)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四、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董事。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但若董事又兼任法定代表人,此时可能会出现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起诉自己的情况,因此为避免此情况发生,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做出了相关规定。

本案正属于上述情形,被告谭某有公司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双重身份。股东以公司的名义对其提起诉讼,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通过监事提起诉讼,或在符合特定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本案中股东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直接以公司名义进行诉讼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五、总结和支招
暂且不论本案诉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单就股东直接以公司名义起诉,就存在程序违法。

公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但在某些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持有公章并不能直接代表公司的意志。本案就是这类特定情形,股东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程序规定,方有资格起诉公司董事。

可见,仅有公司公章是无法代表公司打官司的,“公章在手天下我有”的坊间流传着实是夸大其词了,有公章亦不可为所欲为!

股权律师团队提示:股东纠纷诉讼需特别关注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避免在诉讼过程中绕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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