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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股东等主体9种连带责任梳理(上)
作者:袁晶 管翎羽
浏览:125 发布时间:2024/7/15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新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主体的责任如何规定?本文将做出简单的梳理与解答。 

一 、公司设立阶段的股东责任 

新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因此,对于股东风险防范的建议措施有: 

1.股东之间在公司设立阶段需要签署设立公司相关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 
2.在公司设立及运营事务中,尽量以公司名义交易;如公司在未成立的情况下股东以自己名义交易的,应约定公司成立后股东的合同权利义务自动转让给公司。 

二、现金出资错误责任 

新法第四十九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因此,对于股东风险防范的建议措施有: 
1. 实缴出资应从股东账户转入公司账户,备注“出资款”; 
2. 账簿登记出资款到账情况; 
3. 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给股东(信息要件); 
4.工商登记的企业年报应记载实缴出资情况。 

三 、股东间就未实缴出资的连带责任 

新法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另有,新法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因此,无论何种情况,在发起设立及转让股权过程中,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必须审查核实出资是否落实到位,对于股东风险防范措施有: 

1. 按照设立相关规定,实缴资本并做好公示登记; 
2. 受让股权的股东核查目标公司是否出资到位并有相关出资验资证明; 
3. 警惕实缴资本的连带责任,选择具备经济能力及信用的合作搭档; 
4. 转让未实缴出资股权时,可以先减资再转让,或对未履行出资部分进行出资披露,约定好实缴责任的分配问题。 

四 、违法减资责任 

新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第二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股东实缴资本已是必然趋势及要求,中小企业对于减资程序的项目需求日益增多。合法的减资程序涉及到召开股东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公示通知债权人等。如何相应对持股份额进行减资,如何规范减资后续的表决权约定等问题,都应当引起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重视。 

关于新公司法下股东们的9种连带责任梳理(下),将于近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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