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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解析:工程挂靠,岂能想挂就挂?
作者:袁晶、唐培锋
浏览:369 发布时间:2023/12/26
工程挂靠,岂能想挂就挂?
建筑公司作为被挂靠企业,并未实际参与工程项目施工,也未收取挂靠人、转包人等任何钱款,且转包人对挂靠人借用公司资质是明知的情况下,被挂靠公司是否应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Y公司收到诉讼材料,得知公司(被挂靠人)、蒋某(挂靠人)在湖南省某县人民法院被原告陈某等(转包人)起诉。

原告陈某诉称:2014年11月,被告一Y公司与发包方在湖南某县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二蒋某以被告一Y公司工程项目部名义与原告陈某签订了《工程劳务内部分包协议》,并收取保证金共计100万元。原告陈某已组织人员及机械设备进行了施工,完成了76万余元的工程量,但未收到相应工程款,后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亦曾多次向政府部门投诉未果,出于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Y公司、蒋某连带返还工程保证金100万元。

二 办案手记:
股权律师团队袁晶律师、唐培锋律师代理Y公司,了解到Y公司未实际施工,也未收取过保证金和工程款,对案涉工程一无所知。鉴于此,建议Y公司立即联系挂靠人蒋某,直至开庭前三天,蒋某姗姗来迟,袁律师、唐律师遂与蒋某及Y公司人员还原案情至深夜二点,获得大量案情事实及相关证据。

三 庭审情况:
还原案件事实:挂靠人与发包人熟悉,且案涉工程的联络、洽谈、签署均为蒋某,原告陈某等人对此明确知悉,也知悉挂靠人与Y公司的挂靠关系。结合案涉款项的收付流程,Y公司仅在《工程施工合同》盖章之外,再未参与其他任何工程事项。

不利风险点:Y公司在《工程施工合同》盖章、保证金收据Y公司项目部的印章、挂靠关系的事实等。

抗辩要点:
1、“谁获益谁担责”应当在本案裁判中充分考量;
2、同时,我们认为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为此提交了湖南省高院、广东省高院及最高院司法判例和相关审判意见,在发包人、转包人对挂靠关系明知的情况下,被挂靠人责任限缩的依据来源;
3、连带责任的法定原则,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仅在工程质量瑕疵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不应当不合理扩大被挂靠人连带责任的范围。

四 裁判结果:
法院结合各方证据和陈述,认定“Y公司作为挂靠企业,虽有违法挂靠行为,但其并未实际参与工程项目施工,也未收取蒋某、陈某等人任何款项,且陈某对蒋某借用该公司的资质是明知的,故在合同无效后陈某主张要Y公司承担返还保证金的责任,并与蒋某负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该项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

股权律师团队在本案中代理Y公司全面胜诉。

五 风险提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挂靠属于法律禁止行为,实践中被挂靠企业因挂靠人原因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屡见不鲜,企业应避免挂靠行为。

若必须挂靠,企业除严格审核挂靠人身份、经济实力、授权范围、相关协议等限制挂靠人权利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内部承包、材料委托采购与劳务分包相结合等方式规避挂靠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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