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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习:汽车融资租赁纠纷的实践研究
作者:吴良健
浏览:397 发布时间:2023/12/26
【前言】汽车金融类融资租赁是金融诉讼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近几年经办了大量的融资租赁案件,对东莞等地的融资租赁市场、行业现状及困局、发展方向都有更深入的思考,本文主要从汽车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定性、违约金、车辆残值评估等实际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汽车金融在融资租赁市场的投放,分售后回租和直租两类。

“直租”是指: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购车需求,向承租人指定的车行购买车辆,并出租给承租人的业务。    
“售后回租”是指: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向承租人购买自身所拥有的租赁物,并回租给承租人使用。 

最常见的汽车融资租赁就是售后回租。例如,我们平常购车所了解到的“0首付”或“低首付”购车大部分都属于售后回租。本文针对售后回租类的汽车融资租赁纠纷进行分析总结。

一、是“融资租赁关系”还是“借款抵押关系”?
市场上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实践中对回租的合同签署、履行容易被认定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抵押”。

对于是否构成融资租赁关系,认定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1)涉及三方主体、两个合同,即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涉及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
(2)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及出卖人的选择购买租赁物。
(3)存在买卖租赁物事实。
(4)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
(5)租赁期满由承租人和出租人约定租赁物所有权归属。
(6)租赁物租金包括购买租赁物的价格、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等。

常见的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关系中,同时存在着抵押合同,因为法律上没有明确租赁物的登记机关。一般而言,出租人会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自己,并在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来保障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会受到其他人的侵害。

因此,不能因为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关系中有抵押合同的存在,就认为该种关系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抵押,抵押合同的存在并不能消灭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关系中两个基础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以及三方主体的存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7条和第735条、第22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和第4条。

法院在审理关于汽车金融类融资租赁诉讼中,对汽车融资租赁关系的定性问题,主要是依据合同是否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0条、第585条第二款、第688条、第735条、第752条的规定,确定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存在合法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二、 关于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租金时,出租人会选择拖回租赁车辆。

该行为存在两种主流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现有法律并无明文禁止出租人在承租人违约时收回租赁车辆,因此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出租人即可以收回租赁车辆,此时出租人的行为仅在行使其先履行抗辩权,并不必然发生解除融资租赁关系的结果。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租赁车辆的独占使用权是承租人最根本的合同目的,租赁车辆被收回必然导致承租人丧失对租赁车辆的继续占有使用,会导致承租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且,该种行为意味着出租人收回的是租赁车辆的使用权,并且解除融资租赁关系。

法院在审理关于汽车金融类融资租赁诉讼中,针对融资租赁关系的解除时间确定在“出租人在收回租赁车辆时”。若出租人回收租赁车辆后又起诉向承租人索要“全部”未付租金以及违约金,实践中,法院会参考第二种观点,依照《民法典》566条的规定认为出租人与承租人已经解除了融资租赁关系,以有失公平为由,驳回索要未付租金及违约金的请求。

三、 租金总额、违约金过高时的判定。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的约定并无参照标准亦无监管,过高、畸高的租金可能会被认为涉嫌高利贷、“套路贷”。多数融资租赁公司的利润折合年化利率在10%-18%,也有融资租赁公司的利润超过24%,甚至36%,存在高利化的倾向。

具体到汽车金融类融资租赁诉讼中,法院会对出租人的利润、违约金、滞纳金(合同履约违约金)进行核算,防止高利化,另外法院还会对条款是否有失公平、有无事实依据进行核实。

四、 收回车辆的残值认定问题。
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租金导致出租人拖回租赁车辆的情况很常见。回收期间以及评估期间造成租赁物价值贬损的责任,是由出租人承担的。在认定租赁物残值上,根据东莞的法院审理关于汽车金融类融资租赁诉讼实践中,法院会综合权衡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合同约定、评估、按比例折旧、符合公平原则等相关方面因素考虑进行裁决。

五、因诉讼而委托代理律师所产生的律师费判定。

融资租赁纠纷的诉讼中,向违约方主张律师费并得到法庭支持,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租赁合同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2)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实际支付律师费;
(3)律师费不能畸高,尽量符合律师收费标准。

根据东莞的法院审理关于汽车金融类融资租赁诉讼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是否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并实际支付律师费以及开取发票等进行裁量。

【总结】鉴于汽车融资租赁纠纷案件的复杂多样性,难以对融资租赁诉讼案件的全部问题进行归纳与概括。本文所列举的几项疑难点,都是汽车融资租赁案件中高发且各方冲突激烈的对抗焦点,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也多有涉及,希望通过本文的梳理,对融资租赁行业的良性有序发展尽到一点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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