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营销,早已从产品营销发展为品牌营销,有些消费者对于品牌的忠诚要大于对产品本身的热爱。而今天我们要说的这个案件,针对那些企图通过恶意囤积商标、不通过正常的生产经营并试图攀附知名企业及品牌以求不劳而获的不法企业,给予其有效打击,提供了经典的案例启示。
1 案情回顾
当事人东莞鸿某公司是一家大型的食品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注册的“X利”商标、“X林”商标系两大核心品牌,公司及其品牌获得诸多荣誉和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中,“X利”商标在2015年被评为驰名商标,其面包糠产品在2008年入选供奥食品。
对方兴化乐某公司成立于2006年,其在2010年注册同音字“X邻”商标。至2020年底,乐某公司申请的“X俐”、“X邻”、“X利”及与鸿某公司类似的皇冠商标近20件,乐某公司在此期间还多次对鸿某公司注册“X利”、“X邻”商标提出异议。此外,乐某公司又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面包糠开创者”,导致相关销售者在店铺内同时销售两公司产品时将乐某公司产品的产地及生产许可号标注为鸿某公司。
无奈之下,原告鸿某公司将乐某公司起诉至法院,并委托我所的何云龙、陈武平律师代理本案。
本案经过一审三次开庭,何云龙律师与陈武平律师就原告方所举证的相关知名度证据及被告方不正当竞争行为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调查。原告在一审中先后出具长达30000余字的2份代理意见书,做出了辛苦细致的工作并得到法院的高度认可。
最终,法院采纳了该案一审代理意见,判决原告胜诉,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2 案例综述
事实认定
1. 鸿某公司对“X利面包糠”商品名称拥有在先权利,并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商品名称权益;
2. 乐某公司的“X俐面包糠”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3. 鸿某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具有一定影响,乐某公司申请注册的“鸿某X利”商标中的“鸿某”,与鸿某公司的字号完全相同,容易引人误认为是鸿某公司商品或者与鸿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故乐某公司申请注册的“鸿某X利”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4. 乐某公司申请注册的“X俐”、“X邻”、“X利”、“X邻皇冠”等系列商标、皇冠图形上,及使用“百俐面包糠开创者”的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施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判决结果
该案2020年11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乐某公司停止该案所认定的全部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鸿某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50万元,案件受理费用14538元由被告承担。双方对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本案一审判决。
3 案例总结
1 ► 该案将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明确的商标注册行为也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主观上以攀附和搭便车等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实际也是违背诚实信用、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恶意造成消费者对经营者主体之混淆、误认的,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具有典型意义。
2 ► 抢注他人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需通过行政确权行为进行认定,本案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将多次抢注商标也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具有一定创新性和借鉴性。
3 ► 本案通过举证证明乐某公司的多个多层次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没有销售数据举证的情形下,获得较高的判赔(50万元),为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维权索赔提供了新的办案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