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典案例分享 | 网络主播吴某某与广州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 作者:吴泷飞
浏览:387 发布时间:2023/12/18
伴随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近些年,网络直播平台迅猛发展,催化了不少与平台共生共存的网络主播等新型职业的诞生,但面对网络直播中存在的合同纠纷情况,到底该如何进行维权这一问题仍亟待讨论。因而,本期我们有幸请到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的吴泷飞律师分享经典案例,“网络主播吴某某与广州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与读者逐一解读热门网红主播违约案件中的亮点。
关键词界定:关键词界定:格式条款、解除合同、违约金
01 案情回顾
被告吴某某是一名网络主播。2018年10月1日,原告广州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甲方)、被告吴某某(乙方)签订了《主播独家合作协议》,被告以“某某希”的推广名在A直播平台直播。2019年9月底,被告单方停止在A直播平台的直播,转至B平台直播。2019年11月,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停止违约行为,被告收到律师函后回A平台直播至2020年3月后再次停播,随即又到B平台直播。
2020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提出若干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收益 523376 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500 万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5 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于是,当事人吴某某将本案委托给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的吴泷飞律师。
2 案件经过
吴泷飞律师接手后,迅速地对吴某某当时签署的条款进行详细分析。
吴律师认为,双方当事人签署的《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中可能存在部分的无效格式条款,吴某某是否构成重大违约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仍有待商榷,且该合同存在对违约金之数额规定明显过高的情形。基于上述判断,吴律师提出了以下反诉:1、确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18年10月1日签订的《主播独家合作协议 -经纪类》中的第九条第3款至第8款无效;2、确认案涉《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经纪类》已于2019年9月16日解除;3、被反诉人支付拖欠的收益 118559.77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3 案件结果
最终,违约金从原告主张的500万元大大减少到了判决的90万元,原告提出的大部分主张被驳回。吴泷飞律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吴某某的宝贵权益,为其规避了巨额的金钱损失。
4 案件难点
被告反诉提到的《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经纪类》第九条第3款至第8款,该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属于合同无效的格式条款;
被告 2019年9月、2020 年3月两次单方停止在 A直播平台的直播,转至B平台直播,是否构成重大违约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若违约金过高,应考虑什么因素酌情减少;
被告支付违约金后是否还需返还已取得的收益。
5 案件亮点
该案属当下较为热门网红主播违约案件,与现在网红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具有新颖性和典型性。
承办律师利用违约金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辩驳大幅度减少当事人的损失。为维护当代主播相关权益给出一定的示范意义。
本案的最终裁定结果中违约金从原告主张的500万元大大减少到了判决的90万元,原告主张的如要求被告返还收益、支付律师费等均被驳回,当事人吴某某的利益得到了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