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大案例展播 | 夫妻一方私自就共有房产设立抵押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 作者:李艳芳、杨雁萍
浏览:272 发布时间:2023/12/14
在本次“2022年度十大经典案例”评选活动中,评选对象涵盖法制盛邦东莞律师申报的2022年度完成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各类非诉法律服务项目。通过对多个参评案例的影响力、专业性、创新性、前沿性等多维度综合评价,最终评选出十一个(两个案例同分)有代表性的案例。为进一步分享典型成果与经验,发挥优秀案例的辐射作用,从即日起,本所将分期对2022年度的经典案例进行展播。
本期十大案例展播专栏,将为大家带来李艳芳律师、杨雁萍律师承办的——何某诉刘某、黄某抵押权纠纷一案。
01案情简介
委托人刘某于2019年出借款项给黄某,黄某并提供其名下的房产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2021年5月24日,黄某的丈夫何某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刘某明知该房屋有共有人且在该房产上设定抵押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上述设立抵押的行为无效,刘某不能取得抵押权。于是,刘某找到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艳芳律师代理本案。
李艳芳律师在翻阅本案资料及询问委托人后,确定本案的焦点在于刘某是否已经尽合理审查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并可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权。本案中,虽然刘某在办理抵押登记时知道黄某已结婚,但在办理抵押前已经审查抵押房产的物权登记状况,案涉房屋并无登记共有权人;刘某也前往房屋查看房屋状态,何某在刘某前往房屋查看时未作任何异议或阻碍房产设立抵押权。另外,何某对其主张的——刘某知道黄某无权处分抵押房产,不构成善意、存在重大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刘某主观上存在过错。基于上述情况,刘某有理由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相信抵押房产为黄某个人所有,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另外,刘某也出借了相应款项,支付合理对价,故刘某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案涉房产的抵押权。
02案件难点
出借人已知借款人已婚,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时,应经何审查义务方可认定其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可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案涉房产的抵押权。
03推荐理由
善意取得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对保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维护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及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本案通过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以及善意取得争议中各方的举证责任,分析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活动状态为“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