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股东知情权的纠纷数据统计
根据律师团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检索结果(以2022年11月11日为时间点):
(1)全国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共391022个。
(2)全国的股东知情权民事纠纷为20624个,占全国公司类民事纠纷约5.3%。
(3)广东省的股东知情权民事纠纷为1962个(2022年为122个、2021年为451个、2020年为410个),占全国股东知情权民事纠纷约9.5%。
二 股东知情权的边界在哪里?
关于股东知情权,法律规定的核心条款为《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根据该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但是,相信大多数股东通过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仍无法全面了解公司的营收状况,因此,在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很多股东会要求查阅会计凭证。
那么,什么是会计凭证呢?
会计凭证是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可以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为会计核算提供原始依据;会计凭证可以检查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为会计监督提供重要依据,甚至可以明确经济责任,为落实岗位责任制提供重要文件,能够反映相关经济利益关系。
实践中,对于会计凭证是否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在实务中,多由法院根据个案实际情况酌情裁判,且不同法院和不同法官之间的裁判观点也并不统一。通过检索与是否支持查阅会计凭证的相关判例,结果如下:
(一)支持的判例:包括(2020)最高法民再170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635号 、 (2020)苏民申8297号 、(2019)皖民终291号 、 (2021)湘民申184号 等,其判决支持的理由主要包括:
(1)会计凭证系会计账簿形成的基础,是编制会计账簿的依据。
(2)会计凭证决定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辨别会计账簿的记载是否真实和合法的依据。
(3)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只有通过会计凭证才能反映出来,不查阅原始凭证,股东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的真正经营状况。
(4)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不宜加以限缩,否则,将与设置股东知情权制度的目的背道而驰,查阅会计账簿时应有权查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二)不支持的判例:包括(2019)最高法民申6815号、(2020)粤民申7640号、(2019)粤民申3270号、(2016)粤民申6596号等,其判决不支持的理由主要包括:
(1)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分属于不同性质的会计资料,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2)《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已经对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相关资料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但并未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
(3)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的保护需要平衡,故不应当随意超越法律的规定扩张解释股东知情权的范畴。
(4)如股东认为其权利受损,股东可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不应无限要求扩张知情权范围。
三 关于股东知情权的律师建议
在法律对股东是否有权查阅会计凭证没有明确规定,且目前裁判观点也并不统一的背景下:
(一)作为股东一方,如要保障自身的知情权和投资收益,可以考虑在下列方面着手:
(1)在投资入股前,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中明确约定“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会计凭证等公司资料”,以此来提高法院支持查阅会计凭证的概率。
(2)向公司委派财务人员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以便把控公司财务和时时了解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3)定期委托会计所和律师所等专业机构,对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和尽调。一方面可以更加深入和全面地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另一方面可以在股东关系和谐的阶段收集和留存更多的公司经营资料,避免股东关系僵化时无法获取公司经营资料、无法获得本应获得的投资收益。
(二)作为公司一方,则需要在公司经营管理需求和股东知情权保障间寻求相对平衡,可以考虑在下列方面着手:
(1)在引入股东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2)在法定和约定的股东知情权范围内,合理设置股东查阅和复制公司资料的频次和时间,避免对公司经营造成太多负担和影响。
最后,无论是股东还是公司,都应将财务规范作为公司管理的重要工作,学会和资本共舞,学会让阳光照在身上,恐怕是这一代中国企业家的宿命。
(下文附上部分判例内容)
支持查阅会计凭证的判例:
1.(2020)最高法民再170号裁判要旨:虽然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未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但该条规定的意旨主要是防止小股东滥用知情权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本案中,合资双方持股比例各为50%,不存在小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妨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况且,双方在合资合同中有“合同各方有权各自承担费用自行指定审计师审计合营公司的账目”的特别约定。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章程亦规定,“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营公司账簿。查阅时,合营公司应提供方便”。合资双方通过章程、合资合同约定的公司内部治理事项,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权利的范畴,缔约双方应当诚实守信,予以遵守。河北阿特拉斯公司亦确认,审计师在审计合资公司的账目时,必然涉及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在合资双方约定合资一方有权自行指定审计师审计合资公司账目的情况下,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不宜加以限缩,否则,将与设置股东知情权制度的目的背道而驰。此外,考虑到河北阿特拉斯公司已经不再实际经营、双方协商通过清算解决遗留问题的实际情况,基于利益平衡和确保信息真实的考虑,阿特拉斯公司查阅会计账簿时应有权查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在河北阿特拉斯未能举证证明阿特拉斯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的情况下,阿特拉斯公司请求查阅原始凭证在内的会计账簿并指定审计师对合资公司账目进行审计,具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2.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635号案件裁判要旨: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然而基于利益平衡以及确保信息真实的考虑,知情权范围不宜限定在一个不可伸缩的区域,尤其对于人合性较高的有限责任公司,严格限定知情权范围并不利于实现知情权制度设置的目的。因此,二审判决支持捷成公司查阅北方食品公司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3. (2020)苏民申8297号案件裁判要旨:因公司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进行编制,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只有通过会计凭证才能反映出来,一、二审法院从落实股东知情权角度出发,认定欧恩公司有权查阅会计凭证,并无不当。
4.(2019)皖民终291号案件裁判要旨:第二,关于大蔚置业公司的会计凭证。尽管《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由此可见,会计凭证系记账的重要依据,对会计账簿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异议时,会计凭证是必不可少的判断依据,而不查阅原始凭证,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的真正经营状况。故一审判决对汪宏卫要求查阅大蔚置业公司成立之日至今的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5.(2021)湘民申184号案件裁判要旨:郭水生、李先洲申请查阅的公司资料包含会计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会计账簿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为依据,会计凭证是制作会计账簿的基础和原始材料,能够反映出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而股东正当行使知情权与公司利益不相矛盾,在无相关禁止性的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下,为保障股东充分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信息,会计凭证属于股东可查阅的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支持郭水生、李先洲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不支持查阅会计凭证的判例:
1.(2019)最高法民申6815号案件裁判要旨: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的保护需要平衡,故不应当随意超越法律的规定扩张解释股东知情权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仅将股东可查阅财会资料的范围限定为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没有涉及原始凭证,二审判决未支持富巴公司查阅海融博信公司原始凭证的请求,并无不当。
2.(2020)粤民申7640号案件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已经对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相关资料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但并未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故一、二审判决未支持吕明冰关于查阅相关会计凭证的诉求并无不当。
3.(2019)粤民申3270号案件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对股东知情权的主体、诉权以及查阅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未将制作公司会计账簿涉及的有关凭证列入股东可以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二审判决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展业泰公司关于要求查阅及复制旅游集团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该公司名下全部银行账户的流水清单、其他公司的特定文件材料等主张,超出了上述法律规定的股东知情权的查阅范围,驳回其相应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展业泰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4.(2016)粤民申6596号案件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该条规定仅确认了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并未明确股东有权查阅会计凭证,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均分属于不同性质的会计资料。二审法院据此对何兆辉、惠宇公司要求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所涉原始会计凭证的上诉请求不予以支持,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