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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诉讼法的协调和对接思考
作者:张梦智
浏览:709 发布时间:2021/10/13
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诉讼法的协调和对接思考
作者:张梦智律师
 
民法典的编篡是一项非常系统的工程,实现了中国几代人的愿望,在落实的过程中仍需要有关部门的努力,要想使民法典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得到有效应用,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的认定,使其变为裁判的依据,将民法典的具体规定与案件的真实情况相联系,将抽象的法律内容用具体的语言方式展现出来。本文从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协调思路进行分析,研究了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诉讼法的对接过程,旨在推动民法典的具体落实,使民法典在现代法律体系中成为丰满、生动的法律。
民法典的颁布推动了民事诉讼法的进步,将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进行充分的协调并进行对接,可以更加全面地解决民事诉讼案件,但也需要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掌握最佳的契机,在工作实践中注重民法典的落实。借助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法院相关机构也在进行一次全面的、系统的协调对接处理,为实现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同步发展变化,更需要相关人员理顺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对接思路,将民法典中抽象的法律条文应用于实际案件的判决中,再不断地从实践中总结经验,使民法典的具体实施更加顺畅。
 
一、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协调与对接的主要思路
 
1、协调思路
从民法典角度来看,与民事诉讼法的协调思路包括三个层次:第一,有关部门应当尽快修订民事诉讼法,将这种民诉法范围内的司法解释规范化,与民法典保持一致的方向,民法典生效的期间,以民法典的内容为主,对其他法典中的内容要做出适当的调整。第二,要实现民法典中专有概念层次的一致性,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实体法和程序法要保持高度的统一,现实层次可能会封闭发展,所以概念上民法典可能会与其他法典的内容出现差异,那么有关部门就要考虑在其他法典上进行概念性的完善,要与民法典的内容看齐。民法典中对概念做出了特有的规定,为避免出现歧义的情况,或者在法律上出现适用混乱,那么立法部门就要考虑完善概念的表述。第三,其他法律应当与民法典的原则、制度内容保持一致,此处的制度并不是具体的制度,涵盖着民法典的原则[1]。
 
2、 对接思路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协调过程与对接过程并不相同,在对接的过程中,承认民事诉讼法的独立性,但也要从民法典的角度来规范程序路径,进而考虑方法角度。对接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需要在程序上设定一些程序,如果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建构新的程序,用于实现民法典的相关内容。在民事司法的程序中,可以从权利义务的争议方面规划民事诉讼程序,从非诉讼事项规划非讼程序,从权利义务的强制方面规划民事执行程序,无论是那一种情况,都要设置具体的程序,来迎合民法典的具体规定,法院方面可以从民事程序考虑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的纬度,或是从实体法的纬度,或是从程序法的纬度。程序法更加注重揭示案件的事实,实现公正的判决,提升程序的效率,有效利用各项程序的资源。
 
3、 后续处理
任何法典在确立之初都会出现一些问题,即便是民法典也是如此,在实施民法典的过程中,需要民事诉讼法对其进行弥补和规范,所以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之间可以形成互补的关系,在有效的协调与对接的过程中,协调与对接都是积极的,如果实体法在内容中存在不明确或者有缺失部分的情况时,其他法律条文都可以作为 弥补的方法使用,法院方面也可以利用民事诉讼法进行解释说明,或者通过司法程序给出解释,可以消除关于民法典内容的歧义。
 
二、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协调与对接的实践应用。
 
1、 实施诉讼制度方面
1.1 主体
由于权利与义务是主体来享有与承担,所以实体法决定了主体的地位,在民法典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都可以构成一类当事人,成为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原告主体或者被告主体。民法典不仅包括过去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也在此基础上进行发展和丰富,增设了许多新的权利、义务的内容,这些内容让民法典的体系更加完善和精确也说明了主体类型丰富多样。主体制度与此相互呼应,也承认实体法的发展与变化,在许多民事诉讼案件中都可以更直接地确立当事人地位[2]。FONT>
 
1.2客体
颁布民法典对民事诉讼法形成了深远的影响,需要民事诉讼法在实践过程中对民法典发挥协调与对接作用,研究其影响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具体说明:第一,民法典属于可诉性的系统规定,明确了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一日发生争议,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问题,然而实践中则只有法律规定的内容发生争议以后,才会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如果涉及了民法典中新增设的内容,法院方面可以将其归纳于法院的案由目录,以免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影响。第二,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在实践过程中会产生关联性,这关系着民法典中实体权利与诉讼标准的内容。诉讼请求要将实体请求权作为核心,经过法院方面查明其事实以后,才能启动司法程序,判断请求权是否成立,确认请求权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联系诉讼标的与实体规定,现实诉讼的实际意义。
 
2、 对接审理程序方面
在民法典中规定的内容来看,人格权是否属于一种独立的、实体的措施,并未做出具体的说明,但也不否认这一内容,所以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做出的调整,并不是要将行为禁令直接纳入其中,有关部门需要考虑的是对接的过程,即通过设定这样的程序来保证行为禁令的事实,实际中可以参考判决需要的相关程序,同理,在诉讼程序中依然如此。人格权的行为 禁令是否需要单独的程序进行,应当设置怎样的程序内容,实际的行为禁令与后续的诉讼审理过程是否应产生行为,都是需要法院部门考虑的问题,公正性的诉讼审理可以成为后续的保障,那么法院部门在把控程序的基础上,就要严格审理保全禁令,并按照相关程序来审核,但是人格权的行为禁令则不需要设定独立的程序,可以建设一个适用于所有行为的禁令程序,将人格权行为禁令涵盖其中。这种程序与非讼程序不同,与诉讼程序也不同,如果采用非讼方式来设置行为禁令则有所不妥,既然行为禁令属于实体措施,那么就应遵循诉讼解决原则,设置准诉讼程序,考虑在审理中是否采用公开原则及直接原则等内容,可以由法院方面视具体的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带有行为禁令的民事诉讼案件都会有所争讼性,而争讼性与对审性之间存在对应关系,这种形式也可以有效提升程序效率[3]。
 
三、 证据制度方面
 
1、抚养权争议
民法典中对抚养权纠纷案中子女的话语权进行了规定,年满8周岁的子女的意见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法院方面需要考虑的是,子女的意见属于何种性质,是否可以成为证据,证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子女只是表达抚养权的意见,并不能作为证人,也并不是当事人,而是属于新类型的参与人,也就自然与证据方法不同,将其称为“意见陈述人”比较恰当,或者可以作为其他争讼参与人。如果诉讼双方因为子女的意见而发生争议,则双方可以拿出证据辅助说明自己的主张,所以这种情况子女的意见属于案件事实。
 
2、高空抛物
民法典中明确说明禁止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如果高空抛物造成伤亡事故或者经济损失,则受害者可以依法追究责任,对于已经发生的侵害事实,公安机关可以介入调查,那么公安机关所处的诉讼地位应该怎样看待。这种案件的特征属于公证文书,公证文书的性质比较特殊,类似于报道性文书,其处理原则是在一方质疑公安机关认定文书的真实性时,可以按照民法典的内容判断是否证据可以证明,如果没有,则可以判定公安机关的结论是真实的。
 
3、电子证据
新时代中电子证据也可以成为案件判定的证据,民法典的内容增强了民事活动的数字化规范,将数据电文作为民事活动的一部分证据,并规定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电子化信息影响着民事活动,包括成立合同、变更合同等内容,这也意味着电子证据成为一种证据方法将成为时代的发展趋势,发生民事关系时电子证据也能够证明一些客观事实,需要民事证据的相关制度来协调和对接,虽然是新种类的证据,但也可能会完善相关的规则和程序。如电子证据取证的规范性,判断电子证据的规范性,电子证据是否存在关联性,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客观真实性,电子证据的质证方式是否完善等,这些内容都需要得到有效完善,才能进一步强化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应用【4】。
 
四、 执行制度方面
民法典中对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有所变化,是立法机构在时代发展的背景下对民事执行规范做出的必要调整,相关措施的应用与财产的执行都与实体法之间的规定密切相关,所以民法典与实体权利之间必须要做出协调。先要调整民事执行的规范,担保制度的变化使得民事执行中的司法解释体现的更加明显,单行法的司法解释也就随之失效,需要调整民事执行规范以免相关规范存在缺失的情况,重新界定担保财产的范围,可以更好地体现出民事执行规范的新规定。对接民事执行规范时,居住权制度与不动产执行的过程,被设定为民法典中最明显的创新,所谓居住权就是公民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占有、使用权,在出现异议时,居住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其独立性并不依赖于特定的房屋所有权人,如果在此期间房屋发生变动,也不会影响其居住的权利,但是民法典中也说明了,居住权不可以与强制执行权相对抗,尽管会影响所有权人的使用影响,但是居住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5】。
 
五、 结语
民事诉讼法要与实体法相照应,注意自身的特点及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界限,不要用对实体法的认知来隐藏程序法的规律,可执行的和解协议属于实体法的协议,其可诉性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单从执行和解协议的方向来看,其性质与实体法形式的协议不完全相同,应用诉讼法上的形式更为妥当。综合来说,实体法与程序法都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二者的协调和对接是处于动态发展的态势中的,在民法典实施的过程中,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之间仍要以民法典为主,使二者处于合理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冯小光,民法典实施背景下如何实现民事诉讼精准监督[N].检察日报,2021-05-20(003).
[2]李棠洁,《民法典》中抗辩规范在民事诉讼上表达与实现[J].现代商贸工业,2021,42(07):101-102.
[3]洪浩,民法典时代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几个基本问题[J].政法论丛,2020(05):94-104.
[4]张卫平,《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诉讼法的协调和对接机[J],社会科学文摘,2020(09):66-68.
[5]张卫平,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诉讼法的协调和对接[J],中外法学202032(04):933-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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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梦智律师
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毕业于武汉大学,取得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学位,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涉及业务领域主要为民商事诉讼与非诉业务,涉外商事诉讼与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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