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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诉讼诚信,奠基法治之石
作者:法制盛邦婚姻家事部
浏览:1881 发布时间:2016/8/23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近日披露,针对一起离婚案中出现的隐瞒被告方地址的问题,该院已率先引入新诉讼法中的相关司法解释,要求原告方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否则承担相应的妨害民事诉讼制裁。
    这起离婚案的案情是,在获得移民资格的妻儿赴美后,男方就以双方分居多年,女方现下落不明为由起诉离婚。法院最终适用公告送达,而张贴在女方中山旧居的传票等诉讼材料被友人微信告知了女方,至此,女方一年后才知道有这么一个离婚案件。男方在明明可以联系到女方的情况下,故意隐瞒,经法院调查核实,依法驳回男方的离婚请求。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据报道,太原市迎泽区法院、珠海市香洲法院,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院等法院,都已实施如实陈述保证书制度,而法制盛邦婚姻家事部律师在代理案件中,也发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也实施如实陈述保证书制度。
    编者认为,目前的司法实务,都是由原告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等相关信息,这就要求原告遵守基本的诉讼诚信。提供被告的真实电话和住址,是被告得知该诉讼并进行答辩的前提和基础。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被告经送达后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如果原告违背诉讼诚信,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的被告联系方式和地址,致使被告无法送达,被告在诉讼开始就陷于劣势地位,甚至丧失实体权利,原告应承担相应的妨害民事诉讼制裁。
《民事诉讼法》虽未直接规定上述情形可迳行适用妨害民事诉讼措施,但司法解释已增加了当事人本人到庭保证书制度,赋予法院对虚假陈述进行处罚的权利。据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单元审判长钟劲松介绍,鉴于当前已连续出现多起隐瞒被告地址的恶意诉讼行为,出于司法实践对维系诉讼诚信的迫切需要,该院于今年起在国内率先实施“家事审判诚信保证书制度”,首次将隐瞒被告地址等关键信息纳入诚信规范范畴,要求原告遵守诉讼诚信,如实提供被告关键信息,为制裁此类恶意诉讼行为提供处罚的依据。
 诉讼诚信是法治建设的基石,只有在遵守诉讼诚信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解决纠纷,取得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应。相信随着保证书制度的实施,审判诚信制度的进一步推广适用,对于规范原被告的诉讼行为,防止滥用诉权和恶意诉讼、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大有裨益,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防止冤假错案,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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