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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何维权?
浏览:1416 发布时间:2017/5/27

    近年来东莞房价上涨迅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加,其中卖方毁约现象尤为突出,给许多购房者带来了困扰。下面,就结合由本所合伙人刘灿辉律师承办、于2017年2月13日20:30分在东莞电视1台《法庭内外》栏目中播出的一宗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为大家讲述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介绍
    在2015年底,樊某经介绍看中赖某位于南城区金众▪葛兰溪谷的一个单元。双方与房产中介机构共同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和交付50000元定金后,樊某在担保公司申请贷款并于2016年3月拿到同贷书。但此时赖某却以房价上涨要求补交差价,否则终止交易。赖某骗不了担保公司拿房产证,就带人去担保公司将证及相关资料抢走。3月18日,樊某组织与赖某、担保公司三方谈判,但因谈判未果,无奈之下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刘灿辉律师根据樊某的诉讼请求,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最终向法院起诉赖某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及支付违约金。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意见
    卖方赖某强行从担保公司抢回房产证等资料原件并擅自撤销公证委托的行为,已违反了《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的第18条、第20条规定,属于无正当理由明确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根本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93、94条的规定,买方有权依照《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的约定解除该合同,并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第107、108、114条等规定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审判结果
    刘灿辉律师代理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诉前的精心准备,诉中的据理力争,法庭最终采纳了刘律师的意见,判令卖方退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236000元。

律师说法
    买家购房时如遇房价上涨,卖方违约不卖时,买家可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一、审查合同、过户条件、违约责任等,并审查卖方主体资格,以判断是否构成违约,卖方是否存在主体缺陷。
    二、收集卖方违约证据。
    三、避免拖延时间,以防止合同没有标的物可供履行,导致履行不能。
    最后建议买房人在遇到纠纷时,应当及时向专业律师求助,与律师及时商定细致的解决方案,切勿盲目地自行应对,以免因小失大,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法庭内外》栏目是东莞电视台创新法律宣传,弘扬法治精神的特色栏目。栏目以“行走法庭内外,品味法制人生”为宗旨,精心挑选经典案例,让人民群众感受到身边法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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