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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贺我所客户“东莞市简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通过基金业协会审核
浏览:4012 发布时间:2016/9/8

2016年7月26日,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确认和通知,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为东莞市简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已通过审核。

            

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6月接受东莞市简道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的规定及要求,我所即于第一时间组建专门的业务团队,认真研究、学习协会的相关规定与要求。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前提下,协助东莞市简道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达到协会要求的规范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并于2016年7月均顺利通过基金业协会审核。    

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服务团队成员均在证券法律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不仅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顺利通过审核的丰富经验,也有《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顺利通过审核的丰富经验。

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具体要求:

1、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3、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4、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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