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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公开招募意向重整投资人公告
浏览:51 发布时间:2025/9/9

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

公开招募意向重整投资人公告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7日作出(2024)粤1971破申1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东莞市天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申请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丹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为广东丹邦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并接受各方监督公开招募广东丹邦公司意向重整投资人。现就招募和遴选事项公告如下:
 
一、广东丹邦公司基本情况
(一)工商登记信息
广东丹邦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2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2457713J,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地为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北部工业城C区BC-18。法定代表人为欧日文,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万元,股东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100%。经营期限为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为设立研发机构,研究、开发新型电子元器件产品,生产和销售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频率控制与选择元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新型机电元件、高密度互连积层板、多层挠性板、封装载板)、聚酰亚胺薄膜、量子碳基膜、多层石墨烯膜、屏蔽隐身膜,并提供上述产品的技术咨询及相关配套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主要资产
广东丹邦公司主要资产为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构筑物、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具体如下:
1.土地使用权
位于东莞市松山湖北部工业城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56,964.00平方米,权利性质为出让取得,权属证号为东府国用字(2009)第特66号,剩余使用年限约33.5年。
根据广东广量资产土地房地产评估与规划有限公司出具的广量资[2025]第053号《资产评估报告》显示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评估结论为人民币55,255,100.00元。
2.建筑物、构筑物
位于上述东府国用字(2009)第特66号工业用地上的建筑物总面积为78,391.69平方米、构筑物总面积2,880.00平方米。
建筑物包括:办公楼1栋、厂房3栋、废水处理站1栋、宿舍4栋、食堂1栋、门卫室2间、凉亭2座,建筑结构为砼、混和木结构,有给水排水、通风与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有装修。建成时间为2011年9月和2015年12月。
构筑物包括长度960.00米、高度2.30米砖墙围墙及长度160.00米、高度4.20米栅栏围墙。
上述建筑物未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根据广东广量资产土地房地产评估与规划有限公司出具的广量资[2025]第053号《资产评估报告》显示上述建筑物的市场价值评估结论为人民币157,046,214.00元,上述构筑物的市场价值评估结论为人民币859,200.00元
3.机器设备
根据广东广量资产土地房地产评估与规划有限公司出具的广量资[2025]第053号《资产评估报告》显示,广东丹邦公司名下一批机器设备的市场价值评估结论为人民币21,549,210.00元。
上述机器设备清单,请详询管理人
4.知识产权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公开网站显示,广东丹邦公司名下有35个专利,其中包括8个有效专利和27个无效专利。
5.对外投资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广东丹邦公司持有深圳丹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9%的股权。
特别说明:上述所列财产外的广东丹邦公司的其他财产,不列入本次破产重整标的范围内。
(三)债权申报与审查情况
1.财产债权情况
截至目前,广东丹邦公司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375,240,470.21元,其中包括税款债权人民币29,115,486.59元,社保债权人民币2,303.91元,普通债权人民币346,122,679.71元。
2.职工债权情况
经管理人调查、统计,截至2024年12月17日,广东丹邦公司的职工债权共计人民币722,534.60元。
管理人在此提示,以上数据仅供参考,本案尚有补充申报待确定的债权,及可能存在尚未申报的债权,最终的财产债权数额,应以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数额为准;职工债权应以管理人调查、统计的最终债权数额为准。意向重整投资人应根据自行尽职调查的结果进行自主判断、自担风险。
 
二、意向重整投资人资格条件
(一)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当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单,未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意向重整投资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机构设置应当健全、内控制度有效运行,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意向重整投资人需具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重整投资,能够提供相应的资信证明、资产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并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联合参与重整投资的,联合参与投资的各成员均须满足第(一)项条件,同时至少有一名成员符合第(二)项招募条件,并分别签署承诺函(见附件4)、保密承诺函(见附件5);同时应明确牵头人,承诺采取一致行动并承担连带责任;牵头人一经确定后未经管理人许可不能更换,牵头人未通过资格审查或退出本次招募的,视为联合体未通过资格审查或退出本次招募;
(五)依据法律规定或管理人根据需要认为应符合的其他条件。
 
三、招募流程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本次公开招募的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0月15日止(以投邮时间为准)。意向重整投资人应于报名期限内完成报名所需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按要求提交全部报名材料、缴纳报名保证金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报名所需全部事项的,均视为未报名。
2.报名方式
意向重整投资人应于报名期限内将报名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邮寄至管理人指定地点。
联系人:刘秀英律师、胡睿律师
联系方式:13712592779、13925546629
联系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会展北路东莞会展国际大酒店三、四楼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
3.报名材料
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且应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准确及完整:
(1)《意向重整投资人报名表》(详见附件1);
(2)意向重整投资人的简介(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内容包括意向重整投资人基本情况介绍、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组织结构、投资意向、资金实力、资金来源计划、经营计划等);
(3)主体资格文件:
①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单位公章)(见附件2)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③委托代理人提交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见附件3)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律师证、所函等有效证件;
④代理人为本单位员工的,应同时提交相关证明。
(4)意向重整投资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已就参与广东丹邦公司意向重整投资人招募,及对广东丹邦公司进行重整投资事项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的证明资料(如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机构内部审批文件);
(5)联合体成员间就组建联合体签署的相关协议或说明文件的复印件,同时需明确联合体牵头人,说明各主体的角色分工、权利义务等,联合意向重整投资人相互之间应承诺承担连带责任,由牵头人作为提交报名材料及支付保证金的主体;
(6)《承诺函》(详见附件4),内容包括承诺所提交材料均真实准确,最近三年无违法犯罪行为,无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单,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处于存续状态,具备与重整投资匹配的资金实力、履约能力,并承诺接受和遵守本招募公告的其他要求;
(7)《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5),意向重整投资人需承诺对参与本项目过程中管理人或广东丹邦公司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8)《送达地址确认书》(详见附件6),为便于意向重整投资人及时收到管理人各项文书,保证重整投资人招募顺利进行,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9)已缴纳报名保证金的转账凭证等证明文件;
(10)与重整投资规模相匹配的相关资金实力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意向重整投资人银行资信证明、征信报告、主要资产权属证明及其他履约能力证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最新一期的企业财务报表等;
(11)其他意向重整投资人或管理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对于上述报名材料,意向重整投资人应逐项加盖意向重整投资人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公章以及加盖骑缝章。如意向重整投资人为联合体的,由牵头人负责提交上述报名材料。意向重整投资人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完整报名材料的,管理人有权不予接受或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
(二)缴纳报名保证金
1.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在报名同时向管理人缴纳保证金人民币800万元(大写:捌佰万元整)。保证金应缴纳至管理人账户,转账时备注“广东丹邦公司意向重整投资人报名保证金”,限期内未足额缴纳报名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
2.报名保证金缴纳账户
账户名: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账号:519000016790578
开户行:东莞银行中心区支行
3.意向重整投资人缴纳报名保证金时,需确保缴纳报名保证金的付款方与意向重整投资人递交的报名材料内的报名主体为同一单位,如有不一致的,视为意向重整投资人自动放弃报名。如意向重整投资人为联合体的,由牵头人负责提交上述报名材料并缴纳报名保证金。未按照规定缴纳报名保证金的,视为退出意向重整投资人招募程序,已经提交了报名材料的,管理人不再对其提交的报名材料予以审查。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报名材料时,应一并附上报名保证金缴纳凭证。
意向重整投资人在报名期限内提交符合条件的报名材料,并按公告要求成功缴纳报名保证金,即报名成功。
(三)尽职调查
1.本招募公告不能替代意向重整投资人的尽职调查,公告所载广东丹邦公司相关信息,主要目的系为便利意向重整投资人初步了解债务人基本情况,管理人不对公告披露的涉及尽职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由意向重整投资人自行尽职调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2.意向重整投资人应签署《保密承诺函》(见附件5)并遵守保密义务,不得以竞选意向重整投资人为由获取广东丹邦公司资料,将管理人提供的所有信息、数据、资料等另作他用,更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如违反保密义务的,管理人有权没收保证金,取消其参与重整投资的资格,并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尽职调查的期限自报名成功之日起至2025年10月20日17时止,管理人可以视各意向重整投资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延长尽职调查期限。成功报名的意向重整投资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广东丹邦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意向重整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所需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并对尽职调查结果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四)提交《重整预案》
报名成功的意向重整投资人应于2025年10月25日前(以投邮时间为准)通过邮寄方式向管理人提交《重整预案》。根据各意向重整投资人实际工作开展的情况,管理人可以适时调整《重整预案》提交期限。如在《重整预案》提交的截止之日届满时,无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合格《重整预案》的,则意向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结束。
《重整预案》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意向重整投资人的基本情况
主体资格、股权结构、历史沿革、经营范围等;如为联合投资人,需说明牵头方及各主体的角色分工、权利义务等,联合投资人相互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重整投资款来源
意向重整投资人需要在《重整预案》中明确投入重整资金的数额,并说明重整资金的来源,确定重整资金的支付时点及支付方式;
3.债权分类及债权清偿方案
意向重整投资人需要在《重整预案》中明确对广东丹邦公司各类债务(包括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社保债权、普通债权等)的清偿方案。同时需要保证,管理人根据意向重整投资人清偿方案中提供的任一广东丹邦公司的偿债资金总额测算出的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得低于管理人初步测算的广东丹邦公司在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重整投资人提供的投资(偿债)资金仅指提供给管理人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以及向各类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资金,不包含重整过程中经营所需投入的资金、涉及各种证照办理、变更、资产权属、股权等财产变更过程中所产生的应由广东丹邦公司或投资人负担的税费等所有费用。
4.广东丹邦公司重整后的经营方案
意向重整投资人需在《重整预案》中,应就广东丹邦公司后续经营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5.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6.履行重整预案承诺
意向重整投资人应承诺:如最终确定其为重整投资人,其应保证按照《重整预案》和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的规定,履行重整投资人的全部义务,如未依约履行全部义务,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7.其他与重整投资相关的安排
《重整预案》应装订成册。意向重整投资人系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需加盖参选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托人签字。若为联合体意向重整投资人,则由全体投资人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托人签字。意向重整投资人应提交一式三份的《重整预案》,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需同时提供与《重整预案》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可编辑版及盖章扫描版)。电子文档并应存置在U盘中,随《重整预案》一同密封提交至管理人。
逾期未提交《重整预案(包括未提交合格的重整预案的,视为退出意向重整投资招募程序。
(五)缴纳重整保证金
报名成功的意向重整投资人尽职调查后,应于提交《重整预案》时,向管理人缴纳重整保证金人民币1700万元(大写:壹仟柒佰万元整),合报名保证金共计人民币2500万元(大写:贰仟伍佰万元整)。重整保证金应缴纳至管理人账户,转账时备注“广东丹邦公司意向重整投资人重整保证金”。
逾期未足额缴纳重整保证金的,视为退出意向重整投资招募程序。
(六)入围通知
管理人经审查,对于有效报名的且已提交符合要求的《重整预案》,并足额缴纳重整保证金的意向重整投资人,管理人向其发出入围通知书,同时向法院报备。
(七)遴选评审
在招募期间,如仅有一家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符合要求的报名材料且已足额缴纳全部保证金,且其《重整预案》经管理人审查合格的,该意向重整投资人即为重整投资人。
如有多家意向重整投资人入围的,由债权人会议选定重整投资人。选定规则为:
1.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的《重整预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该意向重整投资人即为重整投资人;
2.经表决所有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的《重整预案》均不符合第1项规定的标准,但其中一家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的《重整预案》获得同意的表决人数和债权额比例均超过其他意向重整投资人的,该意向重整投资人即为重整投资人;
3.经表决所有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的《重整预案》均不符合第1、2项规定的标准,如仅有两家意向重整投资人参与表决的,获得同意的债权额比例较高的即为重整投资人;超过两家意向重整投资人参与表决的,由债权人会议对获得最多债权人和最多债权额同意的两家意向重整投资人按照本规则再次表决。
在确定重整投资人后,管理人将向重整投资人送达书面的重整投资人确认书,并向法院、债权人会议报备。
(八)签订《重整投资协议》
按照前述程序确定重整投资人后,重整投资人应按照管理人的要求签署正式的《重整投资协议》。若重整投资人未在管理人要求的期限内签订《重整投资协议》或者拒绝签订的,管理人有权取消其重整投资人资格并没收全部重整保证金(包括报名保证金),且该重整投资人不得参与后续重整程序。
重整投资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后,应以《重整投资协议》及《重整预案》为基础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四、保证金的退还、转化及没收
(一)如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经意向重整投资人书面申请,管理人将全额无息退还该意向重整投资人缴纳的所有保证金:
1.意向重整投资人在支付保证金后、提交《重整预案》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人放弃竞选资格的,或因未提交《重整预案》而退出重整投资人招募程序的;
2.《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广东丹邦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通过,且该重整投资人明确不再继续参与重整;
3.《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批准。
如意向重整投资人对广东丹邦公司设备产线开展测试或试运行的,上述保证金将担保意向重整投资人检测试产行为,即意向重整投资人按前述条件申请退还保证金时还需确认检测试产行为未导致相关设备产线不当损害且已经恢复设备原状。意向重整投资人对广东丹邦公司设备产线的检测试产行为导致相关设备不当损害及/或未能恢复设备原状的,管理人将在损害及/或未能恢复原状范围内扣减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管理人有权继续追偿。
(二)如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管理人有权没收该意向重整投资人所缴纳的所有保证金广东丹邦公司破产财产:
1.该意向重整投资人被选定为最终的重整投资人后,拒不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或放弃参与重整、不配合依法推进重整程序的;
2.因该重整投资人不履行《重整投资协议》、丧失履约能力等原因导致本案后续重整程序无法推进、导致本案重新选定重整投资人的;
3.《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批准后,该重整投资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或不履行其在重整计划当中的承诺;
4.该重整投资人假借竞选之名,扰乱本项目重整秩序,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
5.其他经管理人报法院同意后决定没收保证金的情形。
(三)如《重整计划草案最终获得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该重整投资人所缴纳的全部重整保证金转为执行重整计划所应投入的重整投资款项的一部分。
(四)管理人退还的保证金以本金为限,不计利息。
 
五、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重整程序
在确定的重整投资人与管理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后,管理人将向法院申请将广东丹邦公司破产案由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重整程序,并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或者经征得法院同意后,在转入破产重整程序前,提前将以重整投资人递交的《重整投资协议》为基础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预表决。
《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或预表决)通过,且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投资人应按照《重整投资协议》和《重整计划》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投资价款并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六、特别说明
(一)为公平、公开、公正地引入重整投资人,使重整投资人了解广东丹邦公司的实际情况,明确招募的原则、条件、规则、流程等,管理人编制本招募公告。本招募公告之内容对全体意向重整投资人平等适用,具有相同效力;
(二)本招募公告并非要约文件,不构成管理人对意向重整投资人的任何承诺或保证,不具有投资协议的约束性效力,管理人有权对本公告内容进行调整变更;
(三)由于本案目前为破产清算程序,尚未转入破产重整程序,广东丹邦公司能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招募公告不代表任何相关方对广东丹邦公司后续将进入重整程序的承诺或默认;
(四)本招募公告所列明的广东丹邦公司有关情况不应视为管理人作出了任何承诺和保证,仅为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供参考。意向重整投资人应根据自行尽职调查的结果进行自主判断、自担风险;
(五)本招募公告不替代意向重整投资人的尽职调查,意向重整投资人应自行对广东丹邦公司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应充分理解广东丹邦公司破产重整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知晓意向重整投资人除重整计划(草案)之外可能尚需承担的其他责任和义务,一旦提交报名材料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次遴选的全部程序与规则,并同意承担所有风险;
(六)意向重整投资人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对于潜在的市场风险以及政策变化风险独立作出判断,不得向广东丹邦公司、管理人主张任何权利或申请索赔;
(七)任何意向重整投资人向管理人递交报名材料的,均视为其已经接受招募公告及相关招募文件的各项要求,对招募公告及相关招募文件的内容无异议,并同意按现状进行投资;
(八)管理人有权根据重整工作进展情况酌情确定、调整招募进度,包括决定继续、中止或终止、撤回意向重整投资人招募等,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本招募公告由管理人编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由管理人负责解释。
(十)招募程序中的相关材料格式和文件是招募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公告共同组成完整的招募文件。招募文件中的所有文件(包括招募公告、报名材料文件和意向重整投资人向管理人递交的所有文件)中的所有条款对所有成功报名的投资意向人均具有约束力。
欢迎符合条件的各单位积极参与广东丹邦公司破产重整投资!
 
 
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附件: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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